人事制度
     
     
    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
    2022-07-08 21:08     (点击: )

    (湖医校发〔2020〕11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加强教职工考勤管理,严肃校纪校规,建立良好的学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婚丧假、产假与探亲假制度》《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应用解释》《湖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所有党政管理人员、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章 考勤范围、内容、方式

    第三条 考勤范围。教学科研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实行教学科研工作量制;管理人员、其他专技人员、工勤人员和辅导员实行坐班制。

    第四条 考勤内容。包括开学报到、上下课、辅导、监考、指导实习、社会实践、上下班,以及学校、各部门召开的会议,组织的学习和有关集体活动中的旷工、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等。

    第五条 考勤方式。日常考勤采取部门自查与学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和活动考勤一般采取签到的方式进行。学校积极探索并推广打卡、指纹电子考勤等方式,鼓励有条件的部门试行电子考勤方式。

    第三章 请假的种类及规定

    (一)事假

    第六条 教职工因事有正当理由、非本人亲自处理不可而必须请假的经批准可请事假。对请事假应从严控制。全年事假一般控制在15天以内(含)。事假期满后应准时回单位上班。

    第七条 全年事假累计未超过5天的,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全年事假6—15天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超过15天的,除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综合治理奖励、文明单位奖励等外,再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工资。

    第八条 教职工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含)的,在年度考核时不得被评定为优秀。连续请假两个月(含)以上的,从请假的当月起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从请假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 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6个月(包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不含寒暑假),年度考核不定等次。

    (二)病假

    第九条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上班的可以请病假。请病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后方可。病假期满,经复查身体已恢复正常,需持诊断书回单位销假上班。如果身体尚未恢复正常需继续治疗,应按规定持诊断书办理续假手续。病休二个月以上,在恢复正常工作一个月内旧病复发,需继续休病假的,前后所休病假时间应连续计算。

    第十条 每年病假累计在5天以内的,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6—10天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1天至2个月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外,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教职工连续病假2个月至6个月的,除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外,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第十二条 教职工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的,除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外,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全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含)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十三条 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其病假期间工资可酌情高于规定标准的10%-15%,但提高标准后的病假期间工资不得超过本人基本工资。

    第十四条 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患者,由市以上人民医院或市以上肿瘤、精神病专科医院诊断证明,在停止工作治疗期间,原则上照发本人工资,福利待遇与在职人员等同,但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等。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或因公受伤部位复发休病假的,其休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新进或者新聘人员在见习期间或者试用期间休病假超过2个月的,其见习期或者试用期相应延长。

    (三)婚丧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可请婚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请丧假。假期均为3天,工资照发,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十八条 教职工结婚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以及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后,需要教职工本人前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的远近,给予路程假。婚丧假和路程假期,工资照发,不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但途中的车船费用由教职工自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四)生育假

    第二十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依法享受奖励产假60天。男方均享受20天护理假。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怀孕未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2个月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未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75天产假。

    第二十二条 产假恰逢寒暑假,不另补假。

    第二十三条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一次使用,也可分开使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第二十四条 对距离用人单位较远无法回家哺乳的,经本人申请,产假后的哺乳时间可以折算成一定天数,与产假合并使用或者单独使用。

    第二十五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满后抚育婴儿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哺婴假(可连续休假至子女1周岁止)。

    第二十六条 新进或者新聘人员在见习期或者试用期期间休产假的,其见习期或者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二十七条 产假期间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哺婴假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仅发放本人基本工资的75%。

    (五)探亲假

    第二十八条 凡在学校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教职工与父母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平时不安排休探亲假。其他时段请探亲假按事假处理。

    第三十条 因和父母或配偶不在一地居住,工作满1年以上的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已婚职工探望配偶可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已婚职工探望外地父母可每4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路费支出在本人月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出部分学校报销)。路费标准按学校规定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出国探亲人员(仅限探望配偶及父母),符合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的,发放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不发绩效工资、综治(文明单位)奖励等,三个月(含)以上的工资停发。自费留学、因私出境,从离岗出境的下个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第四章 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请假审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临时因私事离岗离校半天以内的,须向所在机关部门、二级院(部)负责人请假;机关部门、二级院(部)正职须向机关兼职秘书、二级院(部)办公室通报,校领导须向学校办公室通报。请假半天不归需延长请假期不足半天的,须按请假1天办理请假手续。未办请假手续的,超期时间视为旷工半天。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因私事离岗离校1天(含)以上的,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在钉钉系统中填报《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经批准并按程序提交人事处备案后方可离岗离校。

    非特殊情况,不补办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办理补办请假手续的,须经分管人事的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请假必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不得托人或代人请假(因伤病自己不能办理除外)。非特殊情况,不办理补请假手续。

    假期期满,请假人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到期前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完续假手续。

    第三十五条 备案和销假相关规定:请假经批准后,请假人应将请假审批表打印交人事处备案,请假期满须由所在部门出具销假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教学人员请假还须持请假审批表到所在部门及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

    (二)请假审批权限

    第三十六条 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30天(含)以内的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30天以上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副职及普通教职工请假7天(含)以内的,由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7天以上至30天(含)的,经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30天以上的,经部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八条 校领导请假按有关规定审批。

    第五章 考勤职责及考勤结果处理

    第三十九条 考勤工作实行由学校人事处牵头负责,机关各部门、各二级院(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机关各部门兼职秘书和各二级院(部)办公室负责做好本部门的考勤具体工作。教职工请假一般应当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报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应当每月汇总一次,于次月办理有关工资、绩效扣发手续。全校性的学习、会议等活动,由主办或承办部门进行考勤,并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将考勤情况书面送人事处备案。

    第四十条 考勤结果是年度考核、奖惩升降、职称评聘、工资和绩效发放的重要依据。人事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抽查全校教职工的出勤情况。教职工上班到岗时间以进入上班所在办公楼时间为准。下班时间以离开所工作的办公室为准。

    第四十一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作息时间上下班;应当按时参加部门集中业务学习、政治学习和学校、部门要求参加的其他会议和活动;应当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加班工作任务。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脱岗1次扣奖励性绩效工资50元;一个月迟到、早退、脱岗累计4次按旷工1天处理。迟到、早退、脱岗全年累计达30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四十二条 教学人员上课迟到、早退或中途脱岗的,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处理。教学人员参加院(部)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等活动的考勤与党政管理人员相同。

    第四十三条 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离岗离校的,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超过批准的请假期限,未经批准不按时返校上班的,超过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无故不参加部门集中学习、院(部)教研活动、政治学习、全校性的教职工会议等活动1次,按实际缺勤时间视为旷工处理,但1次最少计为旷工半天。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旷工半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0%,旷工1天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2—4天扣发当月全部奖励性绩效工资;旷工5天—10天扣发半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累计旷工10天以上扣发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况给予警告以上行政处分;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作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除名,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且学校保留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有旷工记录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一年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旷工10天,年度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以上。

    旷工期间的工资扣发。旷工天数以法定工作日计算。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一经查实,所休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八条 部门、单位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考勤职责,纵容、包庇、隐瞒下属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由人事处按当事人的处理标准予以处理,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并由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

    部门、单位主办或承办全校性会议、活动未按规定报送考勤情况的,纳入部门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四十九条 工作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除责令酌情赔偿外,按每损失5000元扣发1个月的绩效工资。严重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与社会影响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第五十条 教职工因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伤、病、残,不能正常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十一条 对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他人,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解除聘用合同,予以除名。

    第五十二条 经批准的创新创业人员不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以旷工论处,不计算工作年限,不调整工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中提到的工资是指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教职工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试行)》(湖医校发〔2015〕38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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