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医校发〔2020〕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劳务派遣人员是指学校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与学校建立劳务用工关系并与学校指定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党政职能部门原则上不设置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若学校核准的部门编制岗位有人员空缺或单位工作任务临时增加,可设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量)为目的的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教育教学、科研和服务保障单位在学校核准的工作任务内确实需要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可设置劳务用工岗位。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人事处统筹管理学校劳务派遣人员。劳务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和岗位履职考核。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缴纳的管理、劳务纠纷和因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及工资的发放等。
第五条 人事处的主要职责
1.审核、编制校内劳务派遣用工总体计划;审批各部门年度劳务派遣用工岗位数。
2.确定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及其他福利待遇。
3.会同其他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程序选定劳务派遣公司后,负责拟定《劳务派遣协议》。
4.负责监督、沟通及协调劳务派遣公司及各劳务用工部门的履职情况。
第六条 用工部门的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有关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权益。
2.制定本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职责及日常管理规定。
3.负责本部门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包括有关档案记录的保存,续聘或解聘意见的提出及相关手续的办理等。
4.对用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和安全培训,杜绝劳动事故的发生。
5.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三章 劳务用工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用工部门填写《湖南医药学院辅助性工作岗位劳务用工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及分管人事的副校长审批。其中属于完成科研项目需要时,须先经科学技术处批准。
第四章 劳务派遣人员聘用条件及聘用程序
第八条 聘用条件
1.具备岗位需要的文化水平和技能条件,身体健康。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年龄一般为:男性18-60岁,女性18-55岁。
4.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特殊行业须有相关健康证明。
第六条 聘用程序。经批准的劳务用工岗位,由用工部门和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要求,本着“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遴选拟聘人员。拟聘人员确定后由用工部门填写《湖南医药学院辅助性工作岗位劳务用工人员聘用审批表》,并提供拟聘劳务人员身份证及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报人事处审批及备案。
第五章 合同管理及岗位考核
第七条 经批准聘用的劳务用工人员,上岗后1个月以内,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
第八条 合同到期不符合续聘条件、合同期内劳务人员本人提出辞职或合同期期内劳务人员出现违纪现象等需要解聘的按以下程序解除劳务用工关系。
1.个人提出辞职的,由个人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辞职申请书》。劳务派遣公司签字审批后提交人事处备案。
2.违反岗位管理规定或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用工部门填写《湖南医药学院解除劳务用工关系审批表》,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连同相关原始材料一起提交人事处。人事处审核后填写《湖南医药学院退回被派遣劳务人员通知单》送达劳务派遣公司。
3.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务用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被派遣劳务人员在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并不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务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用人条件的。
2.劳务人员经常或者严重违反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
3.劳务人员严重失职、渎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指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被各级媒体做负面报道的)。
4.劳务人员出现服务差错多、服务不达标、被服务对象严重投诉的(指出现差错或被投诉达3次以上的)。
5.劳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贪污受贿的。
6.劳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务人员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用工关系,对完成用工部门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部门提出,拒不改正的。
第十条 被派遣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公司,但应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劳务人员本人,并按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务派遣公司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并由劳务派遣公司方对被派遣劳务人员如数实施补偿。
1.协议到期不续用被派遣人员的。
2.被派遣人员绩效考核不合格,或不能胜任用工部门所安排工作的(含在竞争上岗中未竞争到岗位的)。
3.学校因机构变动等原因需要裁员的。
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5.因工伤在法定停工留薪期满后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退回的;
6.劳务派遣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务派遣协议无法履行,学校与劳务派遣公司双方不能就变更协议达成一致的。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岗位考核采用年度考核和阶段考核相结合,以年度考核为主的形式。由用工部门负责实施,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对考核优秀或日常表现突出的劳务派遣人员,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5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劳务派遣人员工资标准及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 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工资标准及加班补助等由用工部门和人事处协商统一制订,但不得低于怀化市最低工资标准。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劳动时间的有关规定,对劳务用工人员安排加班加点的,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并在每月月底前将劳务派遣人员的加班费统一造册报人事处审核后,由计划财务处转账劳务派遣公司,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按月代发。
第十三条 大专以上学历在专技岗位或辅导员岗位上的劳务派遣人员上班期间给予每月200元的中餐补助。
第十四条 为开展科学研究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从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未超过学校核准的编制数聘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经人事处审批后从学校临时工经费中列支。超编制聘请劳务用工,或自收自支部门劳务用工人员的工资待遇由用工部门承担。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聘用劳务用工人员。私自聘用劳务用工人员,学校将追究用工部门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医药学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湖医校发〔2016〕14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