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医校发〔2019〕57号)
为充分利用校外教育教学资源及规范我校临时聘用教师的聘任与管理。经学校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范围
1.校本部各教学单位选聘临时聘用教师需在本单位师资不足时方可聘任。其中理论课课程组专任教师课时数人均≥400学时/学期(乘系数后),方可提出申请。
2.每学年校本部各教学单位临时聘用教师的总和,不得超过校内在编在岗专任教师总人数的25%,由教务处、人事处统筹把握。
3.临时用聘教师应从下列人员中遴选
(1)校外高校教师。
(2)本市医疗卫生单位(不包括第一附属医院)或市外关联密切的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且具有教师资格证的校外教师。
(4)学校退休非返聘教师。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不能纳入临时聘用教师遴选范围。
二、聘任条件
1.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有良好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
(2)专业对口,具备良好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专业技能。
(3)身体健康,能胜任承担的工作任务。
2.学历、职称条件
(1)从高校聘请的教师,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
(2)从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本科以上学历。
三、待遇
临时聘用教师工作期间,用人单位与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教务处要相互衔接及配合,及时进行教学考核,在学期末或工作任务结束后形成考核意见,并填写《湖南医药学院临时聘用教师考核表》,汇总上报人事处,作为待遇发放及续聘的依据。
1.理论教学课时津贴标准 正高职称:120元/课时;副高职称:100元/课时;中级职称:80元/课时;硕士研究生参照中级职称执行。
2.实践教学课时津贴标准 主讲教师的课时津贴参照以上标准执行;副带教师的课时津贴在以上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元/课时。
3.临时聘用教师工作任务结束后,经考核合格,课时津贴由用人单位先行发放,不足部分由人事处核算后补差。
四、聘任程序
1.用人单位初审。校本部各教学单位于每学期末(每年7月或1月,特殊情况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报批),根据工作任务需要遴选临时聘用教师,严格按照规定完成临时聘用教师的资格初审,并填写《湖南医药学院临时聘用教师聘用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收集临时聘用教师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资格证、从业资格及等级证等材料。
2.教务处审核课程教学工作量。
3.人事处审核拟聘人员资格条件。
4.教学分管领导审批。
5.人事分管领导审批。
6.人事处将审批结果及时反馈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安排临时聘用教师开展工作。
五、聘期与管理
1.人事处是学校临时聘用教师主管部门,负责临时聘用教师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临时聘用教师的遴选和日常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临时聘用教师受聘期间要自觉接收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等职能部门的教学管理和督导及考核。
2.临时聘用教师聘期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为1学期,聘期结束后可根据教学考核结果及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聘。
3.未经学校同意,各单位擅自安排教学任务的人员,不纳入临时聘用教师队伍管理。
4.临时聘用教师在聘任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聘用。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政策者。
(2)传播不法或非科学信息者。
(3)道德败坏者,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者。
(4)损坏学院声誉和利益者。
(5)因教学不负责任造成重大教学事故者。
(6)无故旷教四学时以上者。
(7)教学效果不好,学生反应强烈,经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组织听课确认属实者。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