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制度
     
     
    湖南医药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延聘管理办法
    2022-07-08 21:10     (点击: )

    (湖医校发〔202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延聘工作,合理利用校内人才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延聘是指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已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经学校报请上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延聘人员不办理退休手续,为学校在职在编人员,占用学校事业编制数和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本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 延聘资格与条件

    第四条 延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主持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研究,尚未结项(题)的。

    2.获得国家教学成果特等奖(个人排名前五)、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个人排名前三)、三等奖(个人排名第一);或获得国家教学名师称号;或入选国家级各类人才项目的。

    第五条 在学校在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未超过学校规定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控制数的情况下才能开展延聘工作,延聘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拟聘二级院(部)教师的,须教师编制未满,所授课程专业教师平均教学工作量超过基本工作量,并保证延聘教师的教学任务工作量达到专任教师的80%。或拟聘科研机构的,承担国家级重点项目(课题)研究,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尚未结项(题)。

    2.受聘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

    3.本人自愿,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拟聘岗位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

    第三章 延聘岗位

    第六条 延聘岗位为教学岗位和科研岗位。

    第四章 延聘审批程序

    第七条 本人申请

    具备本规定延聘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聘审批表,报所在部门(指教学科研部门)。

    第八条 延聘部门研究呈报及相关部门审核

    延聘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经部门会议研究同意后,拟延聘在教学岗位上的经教务处审核后,由延聘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拟延聘在科研岗位上的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由延聘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组织人事部门视情况可以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征求有关分管领导的意见后,召开会议研究提出是否延聘的意见。

    第九条 审批

    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同意拟延聘的,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按规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办理延聘手续

    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延聘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5月、11月集中受理拟聘部门的延聘申请。5月份集中受理退休时间在当年7至12月的延聘申请,11月份集中受理退休时间在次年1至6月的延聘申请。

    第五章 延聘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延聘人员享受在职人员待遇,在延聘期间如遇调整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延聘人员日常工作由聘用部门按在职教职工管理,执行考勤制度。在延聘工作期间,到校外单位兼职兼薪者,应当按在职教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延聘人员一律延聘在教学科研一线,不得再担任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其工作量为其他专职人员的80%。延聘在科研岗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其尚未完成的科研项目(课题)。主持课题是否在研的时间认定,以项目合同书或批文所规定的时间期限为准,超期未完成或申请延期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延聘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第十六条 延聘期内不能完成岗位聘期目标考核要求的,不再续聘,办理退休手续。延聘期内本人要求退休的,一般应提前三个月向所聘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聘用部门安排好有关工作后,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七条 在延聘期内,延聘用人部门因人员补充到位,或工作岗位需求消失,或认为延聘人员由于身体等原因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可以召开会议研究并决定解聘,并向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附属医院结合实际需要,根据有关政策另行制定医院专业技术人员延聘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以前学校制定有关延聘制度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文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