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工制度
     
     
    湖南医药学院党员和教职工关怀帮扶办法(试行)
    2022-07-08 20:19     (点击: )

    (湖医校党发〔2019〕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建立健全关怀帮扶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和教职工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调动广大党员和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关怀帮扶,必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着力增强党员党的意识和宗旨意识,教育引导党员和教职工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关怀帮扶党员和教职工,不断激发党员和教职工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的内生动力。

    第三条 开展党员和教职工关怀帮扶,应当注重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尊重党员和教职工主体地位,突出政治关怀,始终信任、依靠和爱护党员和教职工,让党员和教职工在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中既有付出又感到温暖;

    (二)坚持精神激励、人文关怀与物质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对象,突出基层一线,真心实意关爱,为党员和教职工排忧解难;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务求实效。

    第二章 政治思想和工作关怀

    第四条 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引导广大党员和教职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加强对党员和教职工的政治理论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

    党组织应当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教育引导党员珍视党员身份,积极参加党的活动,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勇于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的自觉性。

    第五条 礼敬尊崇厚待为党和国家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革命先辈、先贤英烈和英雄人物,礼敬尊崇厚待为学校改革发展事业做出重大贡献的老党员和老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授予勋章或者荣誉称号、表彰奖励和表扬等形式,对于作出贡献、表现突出的党员和老教师进行褒奖。

    第六条 对于党龄达到50年、一贯表现良好的党员,由党组织依据荣誉性纪念章颁发权限,颁发“光荣在党50年”纪念章。

    党员入党纪念日,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可以采取有意义的方式,为党员过“政治生日”。

    第七条 教职工在被培养发展入党、转接组织关系、工作岗位异动、晋职晋级、获得功勋荣誉表彰时,党组织应当派人与其谈心谈话,给予鼓励鞭策。党员、教职工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或者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党组织应当及时谈话提醒,进行教育帮助。

    校院两级党委、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直接联系党员和教职工制度,党员领导干部应当积极接受党员和教职工约谈。

    第八条 对于犯过错误、受到处理或者处分的党员和教职工,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应当主动关心、加强教育,引导他们正确认识错误、努力改正错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对于处理或者处分影响期已满、能够深刻认识并切实改正错误的党员和教职工,如其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表观突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受影响。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省委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党员和教职工澄清正名、清除影响。。

    第九条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合理安排党员、教职工参加入职、岗位、晋职等培训,鼓励支持党员和教职工参加各类学历、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积极为党员和教职工职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十条 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应当关心关怀教职工身心健康状况,及时了解掌握教职工身患严重疾病、遭遇重大挫折、遭受家庭重大变故、经历重大自然灾害或者事故以及长期承担急难险重任务等情况,对于遭受严重心理创伤的教职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临终前,其所在党支部、工会组织应当向上级报告,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探望抚慰。教职工去世后,派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吊唁并慰问其亲属。

    第三章 重点对象关怀帮扶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和工会组织应当主动关心关爱因公殉职、牺牲教职工的家庭,逐户逐人建档立卡,掌握其父母和配偶、子女的经济来源以及养老就医、入学就业等情况,明确专人联系,定期跟踪走访,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对于生活困难尤其是需要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应当加强联系、持续帮扶。

    因公殉职、牺牲教职工的子女入园入学,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学校党委和工会应当帮助其协调有关方面,参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照顾。因公殉职、牺牲教职工符合烈士条件的,其子女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优先批准服现役。

    因公殉职、牺牲教职工的父母和配偶、子女生病就医的,学校党委和工会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应当协调附属医院等有关部门单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提供医疗补助或者救助。

    对于因公伤残教职工,学校党委和工会要主动协调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就诊就医、康复训练等方面提供便利;对于生活困难的给予关心照顾。

    第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应当敬重关爱老党员、老教师,按照规定范围,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及时向老党员、老教师传达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委的决议和有关文件精神,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按时足额发放老党员、老教师的生活补贴,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定期增长机制。

    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协调各方热情为老党员、老教师提供学习教育、文体活动、健康咨询、心理慰藉等服务。对于重病、高龄、失能等特殊困难的老党员、老教师,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和工会组织应当经常上门看望,通过义工、志愿服务等方式,给予关心照顾。

    为学校做出重要贡献的80岁以上的老党员、老教师,其本人或家庭成员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各级党委和工会组织应当尽最大努力帮助其解决本人就医、子女就业、子弟入学等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的具体困难,让其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工会应当主动了解掌握生活困难党员和教职工情况,依托党员和教职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生活困难,鳏寡孤独、老弱病残等党员和教职工信息库,加强社会保障,建立党员和教工互助基金,完善党内校内互助机制,开展党内校内互助活动,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党委组织部、工会、人事等部门要组织开展“送温暖、献爱心”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七一”走访慰问等活动,为生活困难党员和教职工提供多种形式的帮助。

    对于党员和教职工因参加重大任务、专项工作导致生活因难的,或者其家庭成员遇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的,各级党委应当会同工会和党员、教职工所在单位及时派人上门看望慰问,帮助解决具体问题。

    第十五条 树立重视基层、支持基层、关爱基层的鲜明导向,对于长期工作在援疆、援藏、支边、支教、支医、扶贫等艰苦地区的基层一线党员和教职工,应当从政治、经济、工作、生活等全方位给予更多理解、关心和支持,宣传他们的奉献事迹,褒奖他们中的先进典型。对于到艰苦地区工作和对口支援的党员和教职工,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关心照顾,帮助解决后顾之忧,干出实绩表现优秀的应当优先提拔重用。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高度重视党员和教职工关怀帮扶工作,将其列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党组织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分管领导履行具体责任人职责。党委组织部和工会统筹协调党员和教职工关怀帮扶工作,人事、共青团等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党员和教职工关怀帮扶工作所需的教育培训、走访慰问、补贴补助、表彰奖励、优抚优待等经费,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在财务预算中予以保障;党费每年拿出一定额度作为补充。

    第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应当加强对党员和教职工关怀帮扶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于责任不落实、搞形式主义、工作敷衍应付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追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和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文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