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医党发〔2020〕108号)
为进一步加强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湘组〔2017〕36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出国(境)人员登记备案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我校以下人员为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以下简称登记备案人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按上级文件规定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一)校本部登记备案人员范围
1.学校中层副职以上管理人员及其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
2.附属医院班子成员及其他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学校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涉及国家安全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等重要岗位人员;
4.学校保密委员会认定的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
5.已退休但未过脱密期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涉密岗位人员;
6.离退休校级领导(副厅级以上)。
(二)登记备案内容
特定范围工作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户籍所在地等。
(三)登记备案工作要求
登记备案信息库应及时更新,因现任职务、工作单位等信息变化以及新列入或不再属于特定范围工作人员的,应即时将变更信息报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含因私护照、大陆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统一登记,专人专柜保管,严格执行证照集中统一管理制度,严格证照领取流程。对拒不执行证照统一保管制度的,吊销其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
(一)个人申领证件,需提供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书、《湖南医药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组织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
(二)对登记备案人员和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学校统一保管的人员,在审批同意因私出国(境)后,组织部在干部办理签证前2天才可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后立即收回,在出国(境)前3天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回国后5天内交回组织部。发放、收回证件均应登记在册。对逾期未交的组织部要及时催交并报告。
(三)经批准新办理、过期换发、遗失补发、办理延期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从公安机关领取后5天内交由组织部集中保管。
三、因私出国(境)审批
因私出国(境)指凭因私出国(境)证件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等,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省管(含离退休)干部按省委组织部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本科院校的省管干部因私出国(境),正职需报经分管省领导同意,副职经所在高校党委书记审核把关,省教育工委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学校组织部门按照程序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其他备案人员按以下流程进行审批。
(一)从严审查审批
严格审核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事由,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严禁私自变更行程和时间。
1.备案人员因参加子女毕业典礼、子女婚育、探望在国(境)外定居或工作的直系亲属、本人就医等特殊情况和旅游等事由;可以申请因私出国(境),应严格审批。其他情况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和实际情况审批。
2.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还要征求国安、公安、保密和审计等部门意见。
3.对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按照《关于贯彻落实<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有关问答的答复意见(三)》(组电明字〔2015〕16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把握;
4.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所有登记备案人员都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根据需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5.干部因私出国(境)一般安排在寒暑假和其它节假日。一年不超过两次,其中旅游只有一次,不能利用事假出国(境)旅游。
(二)审批所需提供资料
1.个人因私出国(境)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出国(境)时间、地点、事由、费用是否自理、是否需要办理相关因私出国(境)证件等,并由本人签名;
2.《湖南医药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逐项填写并报相关部门、领导签字盖章;
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批假证明(如请假出行则需提供),因私出国(境)相关事由的证明材料。
(二)具体审批程序
1.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需报党委书记同意,在《湖南医药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签字之后,再由所在院部或部门按程序报学校组织部审批。
2.科级及以下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需报经分管校领导和本处室、院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同意。在《湖南医药学院因私出国(境)人员申报审批表》相应栏签字之后,再由所在院部或部门按程序报学校组织部审批。
3.脱密期内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参照在职处级和科级干部审批程序操作。
四、有关纪律要求
1.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办理和违规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
2.严禁瞒报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瞒报因私出国(境)情况。领导干部对本人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相关信息(证件号码、签发部门、有效期)及出入境情况要做好记录,并在报告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时严格按填报要求和说明如实报告,不得漏报、瞒报。
3.严禁持因私证件执行公务,除有关部门明确要求可持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的情形外,一律不得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严禁以任务紧急、来不及履行手续为由,规避因公出国(境)审批,私自持用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执行公务;严禁以外方或项目负担经费等理由自行认定为非公派任务,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出访。
4.经学校人事、外事及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允许的出国(境)访问、学术交流、参加学术会议等活动以外,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办理个人事务等一律费用自理,不得接受外资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也不得在本单位报销相关费用。
5.登记备案人员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和有关法律法规。
6.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学校党委和外事部门报告。
7.领导干部应按照审批的期限如期回国(境),如遇确需延期的情况,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8.对党员干部在出国(境)或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中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党员干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对党员干部出国(境)私自不归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或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给国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要从严惩处;对涉嫌犯罪的,报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处理。
六、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