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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湖南医药学院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22-07-08 20:24     (点击: )

    湖医党发〔20201〕9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高校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党委领导的培养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其他积极骨干分子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委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学校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教育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党员、干部、人才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基本任务

    (一)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党务工作者、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等,开展党校系统师资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承办学校党委及其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四)开展有关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学校党委决策咨询服务;

    (五)开展校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六)参与党委关于党校工作制度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七)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六条 党校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

    (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设置党校。党委党校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党委党校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办公室主任,组织实施各项培训任务和处理内部事务。有全日制学生的各二级学院党组织分别设置分党校。

    第八条 党委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设专职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校长按照学校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分党校校长、副校长由二级学院(单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兼任。

    第九条 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领导体制。校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校工作,委员由党委任命,校务委员会工作由校长或者常务副校长主持。

    第十条 学校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工作;

    (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选优配强党校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

    (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

    (六)定期召开党校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七)将党校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党组织是办分党校、管分党校、建分党校的主体,二级学院党组织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党校在二级学院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党委党校指导。

    第三章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教学布局。

    第十三条 党校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党校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1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党性分析。

    第十四条 党校应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动案例库建设。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第十五条 党校应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十六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教学的基础工程。党校应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或选用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特点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教材体系。

    第四章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

    第十七条 科研工作是党校发展的基础支撑。科研工作应当紧密结合国内外形势和学校改革发展实际,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加强对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研究,加强对高校党校教育教学规律的研究,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学校党委决策服务,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推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第十八条 党校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严明政治纪律,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九条 应当创新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校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重视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二十条 科研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各级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交流。

    第五章学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二十二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校各个班次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党委党校主办的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班主任一般由党委党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四条 党校应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应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反馈。

    第二十五条 党校应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党校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学业证书。

    第五章人才队伍建设

    第二十七条 人才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应当根据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高校党校教育培训要求的工作人员队伍。

    第二十八条 党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党校教学科研人员应当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第二十九条 按照兼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完善学习进修、交流锻炼等培养机制;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和政策研究、决策咨询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学科研人员,建立健全兼职教学科研人员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逐步建立符合党校发展特点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教育培训特点、具有高校党校特色的教学科研人员准入和退出机制、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党委党校要加强党校教学科研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对党校教学科研人员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聘任,统一考核。经党委党校聘任的校内专兼职党校教师可以申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系列职称,并聘任相应专技岗位,经党委党校聘任的校内专兼职研究人员可以申报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职称,并聘任相应专技岗位。

    党校教学科研人员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学校其他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

    第三十一条 党校应严格教学、科研和管理纪律,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党校。

    第六章办学保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校正常运转的经费保障机制。党校经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学校提供培训专项经费保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重视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党校要有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学校明确较为固定的教学场所、图书资料室等基础设施。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根据党校工作任务,确定党委党校专职工作人员编制2名。

    第三十五条 党校信息化建设是实现教育培训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党校应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教育培训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智慧党校”建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2月4日起施行。2017年6月28日学校党委印发的《湖南医药学院党校工作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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